防爆門廠家:折疊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:
3.2.1條:廠房和倉庫的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、二、三、四級,相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,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,不應低于表3.2.1的規定 。
3.2.2 高層廠房,甲、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,建筑面積不大于 300 m^2的獨立甲、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。
3.2.3 單、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。
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、赤熱表面、明火的丁類廠房,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,當為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^2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m^2的單層丁類廠房時,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。
3.2.4 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、儀表、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,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。
3.2.5 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,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于4t/h時,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。
3.2.6 油浸變壓器室、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,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》GB 50229 等標準的規范 。
3.2.7 高架倉庫、高層倉庫、甲類倉庫、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,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。
單層乙類倉庫,單層丙類倉庫,儲存可燃固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、戊類倉庫,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。
3.2.8 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;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采用鋼板倉 。
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;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 。
3.2.9 甲、 乙類廠房, 甲、 乙、 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耐火極限應為4.0h 。
3.2.10一、 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( 倉庫) 的柱, 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.50h和2.00h 。
3.2.11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、 多層廠房( 倉庫) 的屋頂承重構件,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.00h 。
3.2.12除甲、 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, 一、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外墻, 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,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.25h;當采 用 難 燃 性 墻 體 時 , 不 應 低 于 0.50h 。
4層及4層以下的一、 二級耐火等級丁、 戊類地上廠房( 倉庫)的非承重外墻, 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, 其耐火極限不限 。
3.2.13二級耐火等級廠房( 倉庫) 內的房間隔墻, 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, 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.25h 。
3.2.14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,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.75h 。
3.2.15一、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( 倉庫) 的上人平屋頂, 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.50h和1.00h 。
3.2.16一、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( 倉庫) 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。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、 難燃材料, 當采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鋪設在可燃、 難燃保溫材料上時, 防水材料或可燃、 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 。
3.2.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、 房間隔墻和屋面板, 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, 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, 且耐火極限應符合《 建規》有關規定 。
3.2.18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,以木柱稱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,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。
3.1.19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, 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, 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。